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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的演化论起源

礼失求诸野。 我们在世界秩序的起点发现了美国宪法,在美国宪法的起点发现了英格兰习惯法,英格兰是日耳曼习惯法的桃花源, 北美殖民地又是英格兰习惯法的桃花源。

如果我们要寻找塔西佗时代日耳曼公民-战士的淳朴民主, 11世纪欧洲各等级共治的封建自由 就要到亨利二世 、布拉克顿 、福斯帝丘和爱德华-科克诚惶诚恐守卫的先人古俗中寻找。 普通法是一颗侥幸落入良田的种子,在海洋的保护下有惊无险, 终于成长为参天大树, 因避半个世界。

普通法在大陆的兄弟《封建论》《萨克森法鉴》《施瓦本法鉴》《 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诺曼底大习惯法典》《 弗里斯兰法典》《图林根法典》《阿勒曼尼法典》《 弗朗克-夏马弗尔法典》等等 ,相继扑倒在罗马法与新君主的镰刀下。 只有格罗特的辑录以罗马-荷兰法的名义保存了某些古俗 。

盎格鲁-萨克逊古语witod的意义与其说接近现代所谓法律, 不如说包含了共同体所有的宪制、 司法和风俗。 它存在于共同体所有成员的日常生活规范中 ,更像是潜移默化的习惯。 萨克逊贤者会议(the witan)的所谓贤者或父老, 最初就是共同体内经验丰富的长者, 他们是集体习俗的图书馆。 长老和习俗的权威是自然而然的, 裁决和咨询没有明显的差别 ,无需专业的强制机构就能执行 。只有在社会分化到一定程度后, 父老的记忆力已不能满足司法的需要; 这时辑录成文法才有必要。 辑录就是采风:寻诸故老,以解阙疑。 亨利二世的《克拉林敦条例》就是这样产生的。目的在于重申《封建论》的伟大原则:罗马法不得违背古老习俗的权威。

亨利和阿尔弗雷德都以伟大立法者着称,但意义绝不等同于现在的立法者。 现代人所谓立法就是创制某些具体的新法律。 中世纪所谓立法就是:“宣布前已存在的法律或习俗 ”,伟大立法者就是伟大的法典辑录者。 中世纪人如果听说法律可以“制定或修改”, 就会产生两种难解的感受 。第一种类似现代人听说能量守恒定理可以“制定或修改”,简直荒谬绝伦。

第二种类似虔诚基督徒听说“汝不可杀人”的诫命可以“制定或修改”, 简直亵渎神明。 所以福斯帝丘才会说:“英国的国王不能随意对国家法律做任何更改。” 近代宪政源出于此。 或者更正确地说:“近代基本法或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 就是“部落简陋之习”遭到除魅(启蒙 )尚未灭绝的残余。 除魅(启蒙)的结果就是:“只要机会和能力允许,僭主没有不能做的事情 。只要机会和能力允许,任何人都可以做僭主。”

亨利二世的动机大概是机会主义和缺乏远见的 ,普通法对他只是维护地方主义和增加收益的临时手段。 他看到罗马法对当时天主教会司法管辖权的巨大助力, 却没有看到罗马法的性质非常有利于:“废封建立郡县”的君主 。西欧社会的契约性质和多层次性质预先确定: 正当性构成政治理论的核心, 仲裁权构成政治实践的核心。 前者的解释权由神学家和法学家分享, 后者的解释权由法学家独享 。这两类人构成知识阶级的主体, 其“历史制造者”的能量只有埃及祭司和中国儒生才能相比。

12世纪是习惯法辑录和罗马法引进的草昧时期, 也是“初始条件敏感性”尚能影响路径选择的最后时期。 在司法多元竞争的格局下, 习惯法体系有更强烈的动机和更灵活的手段改善自身、吸引客户。 习惯法与普通法前途如何,此刻尤在未定之中。 200年后,王国法学家在数量级意义上相当于神职人员,足以形成根深蒂固的利益团体。 此后普通法祭司团有意识地将自己的特殊利益和王国各等级的保守习惯融为一体 ,老练的扼杀罗马法引进运动的每一次萌芽。 300年后,任何人都能看出:《英格兰法总论》将会成为不列颠帝国的种子,《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只会成为法兰西学院珍藏的标本 。

16世纪普通法庭诉讼的工作量成倍增加。对此,F.W.梅特兰运用了生物进化的比喻:“ 我们的诉讼形式不仅仅是法律中的标题 。也不是无生命的范畴 ;它们不是适用于即存材料分类过程的产物 。它们是法律的制度, 我们毫不迟疑地说,它们是活的东西 。它们各自过着自己的生活 ,有着自己的奇遇 ,享受着或长或短的茁壮、成才和盛名之年, 然后可能在孤独无友的风烛残年倒下 。少数几个流产, 其中一些没有子女 ,另一些则活到高龄, 能够看到他们的子女和子女的子女 。他们之间的生存斗争是激烈的, 只有适者才生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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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封風瘋 · 1w
普通法才是上帝的律法,它们一点点被人们发现。摩西受十诫表明律法只能来源于上帝。成文法只是僭主的想象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