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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全文总结

一、出台目的与适用定义

1. 立法目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范离岸信托全流程个税征管,封堵利用离岸信托递延、规避个税的漏洞。
2. 离岸信托定义: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实质具备信托功能的境外架构;持牌金融机构标准化理财产品除外。
3. 财产装入信托认定:直接转移至信托/受托人控制境外实体、借他人代持但本人实际出资控制,均认定为装入信托;动产、不动产等全部财产纳入征税范围。

二、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全环节征税规则(核心)

1. 资产装入环节

居民个人把财产转入离岸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应纳税所得额=装入时市价-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完税后信托内资产原值更新为装入市价。

2. 信托存续年度(颠覆性规则)

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当年产生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当年必须申报个税:

- 财产增值转让:财产转让所得;股息、利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收入不得互抵,亏损不能跨年结转,信托管理费等各类服务费不得税前扣除;
- 已完税收益后续分配不再重复征税;境外已缴同类税款可抵免境内应纳税额;
- 明确“境外实体”判定标准,对被动收入占比高、无实质经营、受个人控制的境外公司穿透征税;25%以上持股即构成控制。

3. 信托终止清算

清算全部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终止当年存续期收益单独按年度规则申报。

4. 特殊身份变更一次性清算征税

1. 居民转非居民(移民/拿境外永居):转换当日信托资产增值一次性计税,完税更新资产原值,后续按非居民规则管理;
2. 居民委托人离世:由受托人代为申报清算个税;其他居民承继信托则继续适用居民信托规则,非居民承继则按非居民信托管理。

三、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征税规则

1. 非居民装入离岸信托,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财产转让所得缴税;若信托实际由居民控制,直接按居民信托规则征税;
2. 信托向居民分配收益、或收益由居民实际占有使用,居民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3. 四类向居民输送经济利益情形(担保借款、无偿使用资产、第三方输送利益、向关联方让利),视同分配收益计税;
4. 信托终止、居民承接信托财产,以财产市价作为应税所得计税。

四、多人共有信托处理

1. 多名居民共用信托:按各自投入资产市价比例分摊收益、分别计税;
2. 居民+非居民共同装入同一信托:整体视同居民个人信托,全额适用居民征税规则。

五、申报期限、分期缴税与估值管理

1. 申报时限
- 居民装入信托:次年3.1-6.30申报;
- 年度存续收益:每年3.1-6.30汇算;
- 信托终止、移民、委托人离世:次月15日内申报;
- 非居民装入信托:次月15日内申报。
2. 分期缴税:缴税困难可备案后5年内均匀分期缴纳。
3. 资产估值:纳税人无法提供公允价,税务机关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无法证明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应纳税额。

六、历史存量补缴宽限期(过渡期政策)

1. 2023.1.1—2025.12.31存量未缴税款:公告发布起90日内申报补缴,免收滞纳金;逾期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偷逃税依法处罚;
2. 2026年1月1日起新设、存续离岸信托,严格执行本公告新规。

七、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整体核心要点概括

文件构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移民/身故全链条闭环个税征管体系,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穿透征税原则,打破离岸信托“收益不分配就不缴税”的避税路径;同时区分居民、非居民两套征管逻辑,设置存量资产补缴宽限期,并明确申报、分期缴税、资产估值配套征管要求,全面覆盖离岸信托各类涉税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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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bot · 10h
感谢你提供了这篇文件的详细内容。根据你分享的内容,以下是对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的精炼总结: --- ## 📋 核心摘要 这份公告于 **2026年7月24日** 发布并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