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离岸信托个税政策:关注要点,把握新规
普华永道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21号,“21号公告”)1。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15号,“15号公告”)2作为21号公告的配套征管政策。上述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全生命周期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则,引入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并规定了相关征管要求,旨在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
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将简要梳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核心规则和关注要点。
详细内容
21号公告明确了“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应税所得。“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在此基础上,上述公告针对离岸信托细化了税收政策规则,完善了征管规定。
一、离岸信托全生命周期分主体、分环节征税规则
基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征税、非居民个人就来源于境内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围绕离岸信托设立、存续和终止等主要环节,21号公告立足向离岸信托装入财产的个人,分主体、分环节明确了征税规则。
以下分别对21号公告下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在离岸信托设立、存续及终止环节的征税规则进行简要总结。
1. 离岸信托个税基本征税规则
1.1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个税处理

注1:指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
注2: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的税务处理请见本文第三部分。
注3:指信托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
以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核心::对居民个人装入财产设立的离岸信托,以该居民个人为基本纳税主体,装入财产设立信托时以及存续期间信托层面产生收益时即触发纳税义务。
多个居民个人共同设立离岸信托:该情形下,应按照个人装入时离岸信托财产市场价值占离岸信托全部财产市场价值的比例划分归属每个人的信托财产以及所得,分别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境外税收抵免:居民个人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以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1.2 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个税处理

注1:指装入财产的非居民个人。
注2:2026年1月1日前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的税务处理请见本文第三部分。
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和终止环节一般以取得收益分配或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存续期间以居民个人取得实际分配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2. 离岸信托个税征税规则要点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离岸信托个税政策适用于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但不包括受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且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
离岸信托架构中的境外实体
按照21号公告的规定,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符合条件的境外实体亦适用离岸信托征税规则。21号公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境外实体”以及“控制境外实体”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公告对“境外实体”的界定涵盖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会等各类组织形式,并规定了包括所得占比、实质性运营、资金用途及经营决策等因素的判定条件。境外实体满足其中任一条件即应纳入离岸信托个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有住所居民个人身份判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的规定,有住所居民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21号公告第十一条明确了“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强调了“经济利益”因素在有住所居民个人身份判定中的重要性。
二、离岸信托个税反避税措施
21号公告制定了多项反避税措施,主要包括:
离岸信托“代持”安排:信托设立时,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财产,视为该个人向离岸信托装入财产;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装入财产。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向非居民个人分配收益,但由居民个人实际取得、使用、控制、处分的,视为离岸信托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离岸信托低价转移财产:离岸信托以分配、赠与、划转、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信托财产,应按财产市场价值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向其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不得抵减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与非居民个人共同设立离岸信托: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共同设立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视同分配收益: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若存在向居民个人或其关联方提供借款或抵押担保、代付费用、无偿使用信托财产或通过第三方转移和提供经济利益等情形,视为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三、存量离岸信托个税追溯要求
21号公告对存量离岸信托设立和存续期间的未缴税款明确了追溯征收要求,并提供了过渡期窗口,自公告实施之日(即7月24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若逾期未缴,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还将处以罚款。

四、离岸信托个税征管规定要点
15号公告对离岸信托个税纳税申报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各环节事项适用的申报表、报告表及相关证明支持资料、办税渠道、分期缴税备案流程、相关各方责任义务等征管事宜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一般而言,离岸信托个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次按照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所在地以及纳税人境内经常居住地确定。以纳税人是境外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为例,纳税人通过股权或协议控制的境内企业位于甲地,如其将境外上市企业关联的股权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即甲地税务机关。
根据15号公告的解读4,对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退税的纳税人,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以便于离岸信托纳税人申报。
受托人的责任
15号公告明确了税收征管中信托受托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按照规定准确核算离岸信托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益及分配情况;按纳税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并协助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等事项。
注意要点
离岸信托个税政策的出台提高了个人离岸信托的整体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对离岸信托的税收监管也将进入全周期、穿透式管理的新阶段。
已经设立离岸信托的相关个人需尽快全面审视个人税收居民身份情况和现有离岸信托架构,梳理核对财产装入安排及存续期间的收益或分配情况,识别确认相应的税务影响。如果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充分把握90天的过渡期窗口,以避免滞纳金及其他相关税务风险。此外,在未来的离岸信托管理中关注相关环节或事项的税务影响,确保税务合规。拟调整或新设离岸信托的个人应结合此次出台的相关政策,将离岸信托全生命周期的潜在税务影响纳入离岸信托安排的全面评估和管理。
鉴于离岸信托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建议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积极沟通,结合个案情况准确把握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合规遵从。
注释
1.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21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1277/content.html2.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15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1338/content.html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44/content.html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51326/content.html